(2017)内委赔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万宝司法赔偿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委赔监14���李万宝: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呼市中院赔委会)(2017)内01委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呼市中院赔委会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城区法院)查封煤炭数量为300吨属事实错误,煤炭属于易损耗、风化物品,新城区法院查封不当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你已就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给你造成损失的问题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已就保全煤炭的数量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认定保全煤炭数量为300吨,与查封清单载明数量一致,此事实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固定。对你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再就此事实问题提出的主张,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无权重新作出���定。且你认为煤炭属易损耗、风化物品,不应当采取查封措施的理由亦缺乏法律依据。故人民法院当时在原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采取诉前保全并无违法之处,此案亦不属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综上,呼市中院赔委会的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