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玲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675号原告:周玲,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XX,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玲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玲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