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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玲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675号原告:周玲,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XX,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玲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玲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