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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国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孟志刚,孟俊超,许勇现,孟宪龙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101号原告付国锋,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98号。负责人申秀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常立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孟志刚,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第三人孟俊超,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第三人许勇现,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第三人孟宪龙,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第三人孟志刚、孟俊超、许勇现、孟宪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付国锋负担。审判长  张建波审判员  张红波审判员  刘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