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启光与满先义、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启光,满先义,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534号原告:冯启光,男,1937年4月1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先义,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被告: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黄开串,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西路277号。主要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启光与被告满先义、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启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启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启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