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岩、苏丽娜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苏丽娜,赵贺艳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岩,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中专文化,住凤台县。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于2012年5月4日、2012年5月31日被凤台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丽娜,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中专文化,住凤台县。因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于2012年5月22日被凤台县卫生局吊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因擅自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于2015年9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吊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贺艳,女,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中专文化,住凤台县。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岩犯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苏丽娜、赵贺艳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岩、苏丽娜、赵贺艳及其辩护人谢晓艳、邓传松、李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行医事实2016年8月份,被告人赵贺艳先后介绍潘集区祁集镇曹岗村孕妇高某、朱某,潘集区田集街道孕妇余某到凤台县城关镇农委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由被告人李岩使用便携式B超机为上述三人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高某、朱某、余某每人各800元,后李岩、赵贺艳各分得1200元。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事实潘集区祁集镇怀孕三个多月孕妇高某经赵贺艳介绍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女孩。2016年8月19日,孕妇高某找到赵贺艳要求引产,赵贺艳明知被告人苏丽娜被吊销医生执业资格仍介绍孕妇高某到凤台县仁爱医院苏丽娜处进行引产,并帮助苏丽娜安排孕妇吃引产药物(米索前列醇)。苏丽娜明知自己被吊销医生执业资格且在明知孕妇高某所怀系女孩的情况下,仍为高某实施了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赵贺艳从中获利7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23日,淮南市潘集区卫计委向公安机关移交李岩、苏丽娜、赵贺艳等有关材料,公安机关审查立案,随后民警当场抓获跟随潘集区卫计委工作人员一起到公安机关的三被告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岩退缴非法所得1200元,被告人赵贺艳退缴违法所得19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B超机、耦合剂、米索前列醇片,书证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退款收据、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证人朱某、高某、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岩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苏丽娜、赵贺艳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为孕妇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侵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缴违法所得,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三被告人不是自动到司法机关投案,不符合投案自首的要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岩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苏丽娜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赵贺艳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B超机、耦合剂、米索前列醇片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