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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初203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凤英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初203原告:韩凤英,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冯学宁,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原告儿子)。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董峰,系区长。委托代理人:刁晨航,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洪宽,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韩凤英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凤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另行起诉被告征地行为违法,并返还土地承包权。2017年8月4日,本院对韩凤英释明其起诉征地行为违法并返还土地承包权的诉请可能超过起诉期限,不能得到支持,如果本案诉请给付地上物补偿款撤诉后,其反悔再次起诉将是重复起诉,法院会不予立案,因此,本案诉请被告给付地上物补偿款对其有利,撤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询问其是否坚持撤诉,原告韩凤英仍未放弃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韩凤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凤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东审判员  周玺联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