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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如平与当四、格朗和哈尼族乡苏湖村民委员会大贺拉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平,当四,格朗和哈尼族乡苏湖村民委员会大贺拉村民小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857号原告:张如平,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勐海县。被告:当四,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哈尼族,农民,现住。被告:格朗和哈尼族乡苏湖村民委员会大贺拉村民小组。负责人:戈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平与被告当四、格朗和哈尼族乡苏湖村民委员会大贺拉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如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如平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玉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