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丰源水田物资经销处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丰源水田物资经销处,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丰源水田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二九O农场场部28幢145号。经营者:才井云,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6604271029,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九O农场古城管理区工人,住黑龙江省二九O农场久居家园。被执行人:崔某,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九O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滨县二九O农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丰源水田物资经销处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2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添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