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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夏顺安、王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顺安,王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夏顺安,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王金祥,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夏顺安与被执行人王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夏顺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祥向申请执行人夏顺安偿还借款200000及支付借款内利息3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71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3712元,以上款项共计262578元。但被执行人王金祥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祥的银行存款2625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