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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867号原告:郭某,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郭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