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867号原告:郭某,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郭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