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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光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光胜,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光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培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光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潘光胜饮酒后驾驶鄂KEHT7**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陆市烟店镇龚岗村路段时,与邓某1停靠在路边的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被告人潘光胜受伤及鄂K×××××号二轮摩托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潘光胜的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光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光胜当庭接受指控。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曰19时20分许,被告人潘光胜饮酒后驾驶鄂KEHT7**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陆市烟店镇龚岗村路段时,与邓某1停靠在路边的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被告人潘光胜受伤及鄂K×××××号二轮摩托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潘光胜的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查明,委托安陆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潘光胜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安陆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潘光胜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被告人潘光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潘光胜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邓某1、邓某2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乙醇检验鉴定意见;5.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光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光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光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光胜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潘光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光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涛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