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单金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单金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闫家屯村,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106246594B。法定代表人:曹国玲被执行人:单金豹,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申请执行单金豹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