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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四一与程凤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四一,程凤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614号原告:谢四一,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丁方明,怀宁县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凤爱,女,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四一与被告程凤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四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四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四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