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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斐乐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斐乐服饰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3312号原告:斐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C室。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孙圣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华莉,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雯,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斐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斐乐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妮、王凡,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华莉、张晓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8月—11月销售款111212.4元及利息707.33元(暂计至2017年3月6日,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联营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被告提供西安市碑林区世纪金花商场四层三部男装区位置140平方米的场地供原告专柜经营使用,商品销售款项由被告统一收取,实行“当月销售次月结算”的方式。在合同履行期内,被告无故拖欠原告销售款111212.40元未返还,已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销售款不准确,双方应继续对账。且双方对利息并无约定,其无义务支付利息,故法院应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联营合同书》,联营期限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被告提供西安市碑林区336号世纪金花商场四层三部男装区位置140平方米的场地供原告专柜经营使用,原告使用该场地从事FILA商品销售。原告使用被告的场地及相关设施,以被告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自合同约定的专柜开业之日起,按月向被告支付联营酬金。原告按照专柜销售额的18%向被告支付联营酬金。双方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原告专柜上月销售额的对账和确认,原告按照上月销售额扣除被告应得联营酬金后的余额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依据增值税发票金额扣除被告应得的联营酬金的剩余销售款划汇至原告。被告每月执行统一付款操作,如因原告的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内完成对账并及时提供发票,导致被告付款时间不在统一付款操作期限之内的,被告向原告实际付款时间需顺延至下一个付款期间首日完成支付,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每月依约与被告完成对账和确认,并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却未能依约返还原告销售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款项,经双方确认后,被告现尚欠原告35000元未付,故原告仅要求被告偿付35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联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被告未能依约返还销售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350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5000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斐乐服饰有限公司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计1269元,由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斐乐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于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斐乐服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