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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市秦妈重庆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遵义市秦妈重庆火锅店。经营者:唐桂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3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秦妈重庆火锅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但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无可供执行的资金。经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相关单位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的房产登记信息及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黔03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显  农审判员 李颖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到  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