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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学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静,陈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43号自诉人刘文静,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陈学明,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自诉人刘文静以被告人陈学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文静以经过法院执行,已撤销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文静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文静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