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学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静,陈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43号自诉人刘文静,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陈学明,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自诉人刘文静以被告人陈学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文静以经过法院执行,已撤销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文静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文静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