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无锡贝尔思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无锡贝尔思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2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404660-8。法定代表人刘赛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云飞,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雄飞,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人无锡贝尔思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泽南社区震泽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982086R。法定代表人沙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环罚[201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于2016年8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无锡贝尔思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公司)作出宜环罚[201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贝尔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纸箱加工印刷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另外,通过雨水沟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贝尔公司责令立即停止纸箱加工印刷项目的建设和生产,处以罚款10万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合计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市环保局于2016年8月8日向贝尔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7日向贝尔公司邮寄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义务,市环保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无锡贝尔思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宜环罚[201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立即停止纸箱加工印刷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及确定的罚款15万元及逾期的加处罚款15万元。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斌审判员 杭旭伟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逢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