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萌与张艺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萌,张艺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543号原告:田萌,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艺鑫(又名张新),男,1988年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温县粮食局。原告田萌与被告张艺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萌于2017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张艺鑫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萌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