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严国凯张凤英严泽宇诉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国凯,张凤英,严泽宇,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力术山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严国凯,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申请执行人严泽宇,男。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委。负责人何新建。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力术山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力术山组。负责人唐科,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严国凯、张凤英、严泽宇补偿款9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4元(以9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97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力术山村民小组的银行账户存款97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