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物产化轻旭阳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德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物产化轻旭阳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德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421号原告:天津物产化轻旭阳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北。法定代表人:朱小英,职务: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德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张献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总经理。原告天津物产化轻旭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德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物产化轻旭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物产化轻旭阳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物产化轻旭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