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德元与上海从尚贸易商行、樊庆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元,上海从尚贸易商行,樊庆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097号原告:张德元,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从尚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投资人:樊庆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庆芝,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元与被告上海从尚贸易商行、樊庆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德元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元负担。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