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恢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柏权、赖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柏权,赖小林,田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恢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柏权,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小林,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田咏梅,女,1977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系被执行人赖小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郑柏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小林、田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345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3)安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咏梅所有的安远县日豪花园11-A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欣字第20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咏梅所有的安远县日豪花园11-A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欣字第201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