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国海、乔桂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张国海,乔桂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88号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滕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本明,董事长。被告:张国海,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乔桂芹,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海、乔桂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