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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国海、乔桂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张国海,乔桂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88号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滕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本明,董事长。被告:张国海,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乔桂芹,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海、乔桂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山东省腾翔集团武城模压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