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柯增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晏荣军被告柯增乾,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被告柯增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担。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