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左某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8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云,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云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青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和2013年,被告人左某云分别将修建村级道路时剩余的电雷管及导火索拿回家中存储。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左某云家中搜出导火索226.2米、电雷管40枚。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云家中搜出的导火索、电雷管属于民爆物品。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云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左某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和2013年,被告人左某云分别修建葛家至龙某和慌洞至左家屯级道路时,将剩余的电雷管及导火索拿回家中存储。2016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在左某云家中搜出导火索226.2米、电雷管40枚。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云家中搜出的导火索、电雷管属于民爆物品。左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因鉴定的需要,送检的电雷管2枚、导火索1.3米已在鉴定试验中灭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书;证人田某、蒙某的证言;被告人左某云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和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云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储存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储存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应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左某云储存导火索虽然超过入罪最低标准30米的5倍以上,但其所储存的导火索是因筑路需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左某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左某云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所储存的爆炸物品,是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且涉案爆炸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未对社会造成危险,其主观恶性也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左某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左某云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某云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物品电雷管38枚、导火索224.9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韦绍石人民陪审员 黄秋竹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韦柱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