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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伟与哈尔滨隆顺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德福、张冬梅、孙梦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哈尔滨隆顺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德福,张冬梅,孙梦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异81号案外人:鲁振宇,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隆顺投资有限公司,���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街11号303室。法定代表人:于丁一,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孙德福,经理。被执行人:孙德福,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梦妍,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陈伟与哈尔滨隆顺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德福、张冬梅、孙梦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鲁振宇对本案保全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梦妍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壹品新境AB栋门市2号(茶城门市)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鲁振宇称,该房产系其于2014��11月28日以现金4,720,531.00元购买取得,同日与壹品茶城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出租商铺合同。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就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过户且实际占有,属于善意取得,法院应解除对此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在陈伟与哈尔滨龙顺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德福、张冬梅、孙梦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保全查封了孙梦妍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壹品新境AB栋门市2号(茶城门市)房屋。案外人鲁振宇与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了《壹品茶城内部认购协议》,同日又与哈尔滨市壹品茶城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该房屋已被案外人鲁振宇占有使用。因房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鲁振宇及其他房产购买人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本���认为,案外人鲁振宇在法院查封之前与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壹品茶城内部认购协议》,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壹品新境AB栋门市2号(茶城门市)房屋已交清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且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壹品新境AB栋门市2号(茶城门市)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怀宇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冯 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