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东与被告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东,张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1204号原告:李雪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军,男。原告李雪东与被告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贾晓翠的诉讼,本院已准许。原告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黑022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立军所有的住宅楼一套、车库二个。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军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6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本金116万元,月利2分计算利息,给付至借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4笔,本金总计116万元,出具借据14张,均以现金交付。第一笔,2014年8月26日,被告张立军找到原告要求借款20万元,原告在郑太素处借款20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张立军用其本人房照做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期因为房屋拆迁,张立军将房照拿回。借款后,被告已偿还利息至2015年8月26日。第二笔,2015年6月20日,张立军找到原告要求借款27万元,原告先后在王宏处抬款10万元,在夏文辉处抬款10万元,在李艳茹处抬款7万元,共计27万元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第三笔,2015年8月6日,张立军要求借款5万元,原告在武伟力处借了5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第四笔,2015年7月14日,张立军要求借款1万元,原告在李艳茹处借了1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第五笔,2015年7月14日,张立军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第六笔,2015年9月16日,张立军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约定一年还款。第七笔,2015年9月30日,张立军要求借款5万元,原告在郑太素处借了5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一年还款。第八笔,2016年3月14日,张立军要求借款6万元,原告在曲雪媛处借了6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第九笔,2016年4月16日,张立军要求借款5万元,原告在小马处借了5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第十笔,2016年5月18日,张立军要求借款10万元,原告在曹冰处借了10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第十一笔,2015年11月14日,张立军要求借款10万元,原告在申大庄处借了10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第十二笔,2015年12月30日,张立军要求借款8万元,原告在曹冰处借了8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一年还款。第十三笔,2015年12月30日,张立军要求借款5万元,原告在曹冰处借了5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一年还款。第十四笔,2016年7月13日,张立军要求借款10万元,原告在李艳茹处借了10万元,然后借给张立军,张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一年还款。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立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14份,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两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14份借据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关于借款事实和数额相互印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0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27万元,约定月利2分,期限一年,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已偿还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2014年8月26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2分,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已偿还利息至2015年8月26日。2014年11月14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2分,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已偿还利息至2015年11月14日。2015年7月14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2分,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7月14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2分,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8月6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半年,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9月16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一年,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9月30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一年,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12月30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一年,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12月30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一年,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6年3月14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2分,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6年4月16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2分,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6年5月18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2分,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6年7月13日,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一年,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以上借款共计14笔,本金合计116万元。另查明:2017年1月18日,原告李雪东与被告张立军到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李雪东与张立军就以上14笔借款达成协议,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作出(2017)甘民调字第153号、154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中被告张立军认可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本金共计116万元,约定月利2分,李雪东、张立军在调解协议书中申请人处签字、捺印,但双方未就该协议事项向甘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书未能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立军在原告李雪东处借款14笔,有借据及调解协议书相互佐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立军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雪东借款本金59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以本金5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张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雪东借款本金27万元,并自2015年6月21日始,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三、被告张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雪东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8月27日始,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四、被告张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雪东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14日始,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20,800.00元,均由被告张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晶淼审判员 唐昭晶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强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