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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苏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7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南环西路****号。被告:王某某,男,约42岁,汉族,住临猗县农业委员会。被告:苏某某,女,约39岁,汉族,住临猗县荷花苑。被告:周某某,男,约41岁,汉族,住临猗县农业委员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30元,共计60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