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泰安市振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塔高矿业机械装备制造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振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塔高矿业机械装备制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522号申请人:泰安市振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高玉泉。被申请人:山东塔高矿业机械装备制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法定代表人袁晓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1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塔高矿业机械装备制造机械有限公司1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胜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