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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柳雨明与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雨明,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3民初934号原告柳雨明,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代理人李忠茂,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柳雨明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雨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忠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雨明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7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7年3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了被告1500元,2017年3月8日,原告通过刷信用卡支付方式,又借给了被告33400元,共计849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900元及利���,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赵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7年7月2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2、2017年3月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及照片一张,POS签购单两份,微信聊天记录三页,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49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查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柳雨明与被告赵强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1日原告柳雨明借给被告赵强5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3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1500元,2017年3月8日,原告通过刷POS机借给被告33400元,共计84900元。2017年7月28日,被告赵强给原告柳雨明重新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本人赵强,从2016年1月到2017年3月期间,曾多次向柳雨明借款,一直未还,至今共计欠款捌万肆仟玖佰元整(小写:84900元)。欠款人:赵强,2017年7月8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赵强向原告柳雨明借款84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4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2017年6月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雨明借款本金84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5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1922元,由被告赵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