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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润湘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清远市润湘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747号之二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欧保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良、余乔慧,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润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周正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润湘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保全费979元,由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俊城书 记 员 吴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