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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达与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达,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773号原告:梁达,农民。被告: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学贤,村委主任。原告梁达与被告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梁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协商处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达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达负担。审判员 武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