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松萍与周洪泽、毛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松萍,周洪泽,毛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858号原告:潘松萍,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红(原告妻子),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周洪泽,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毛云香,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松萍与被告周洪泽、毛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松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儒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