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松萍与周洪泽、毛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松萍,周洪泽,毛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858号原告:潘松萍,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红(原告妻子),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周洪泽,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毛云香,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松萍与被告周洪泽、毛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松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儒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