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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财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宏志与褚金荣、张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宏志,褚金荣,张丽华,褚小弟,王梅芳,吴江市松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245号申请人:杨宏志,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焘,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褚金荣,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吴江市,户籍在吴江市。被申请人:张丽华,女,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吴江市,户籍在吴江市。被申请人:褚小弟,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吴江市,户籍在苏州市吴江区。被申请人:王梅芳,女,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吴江市,户籍在吴江市。被申请人:吴江市松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梅石路589-587-585-583号。法定代表人:褚小弟,该公司总经理。因申请人杨宏志与被申请人褚金荣、张丽华、褚小弟、王梅芳、吴江市松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杨宏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褚金荣、张丽华、褚小弟、王梅芳、吴江市松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褚金荣、张丽华、褚小弟、王梅芳、吴江市松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宏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