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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5135朱昊天与郭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昊天,郭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135号申请执行人朱昊天,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郭召明,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朱昊天与被执行人郭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郭召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昊天借款本金18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由被告郭召明负担。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660元。申请执行人朱昊天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承接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召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证券、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江苏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召明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在家中发现卧床的被执行人,对其家中进行搜查,未发现被可供执行的财产。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召明作出拘留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身体不适合拘留,暂无法实施。7.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到庭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被执行人郭召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郭召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昊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期限过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华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