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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海金与陈广锁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金,陈广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87号申请人肖海金,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陈广锁,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肖海金申请执行陈广锁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案已强制执行,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