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海金与陈广锁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金,陈广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87号申请人肖海金,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陈广锁,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肖海金申请执行陈广锁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案已强制执行,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