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席顺堂、武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顺堂,武传明,郝盘根,韩风廷,申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席顺堂,女,1958年2月6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武传明,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郝盘根,男,1963年1月8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韩风廷,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申增民,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沙河市,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郝盘根、韩风廷、申增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申增民名下的冀E×××××车辆档案及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郝盘根名下的冀E×××××车辆档案及手续。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郝盘根、申增民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良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