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鑫与喻治明、汉中佳和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喻治明,汉中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巴县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59号原告:李鑫,男。被告:喻治明,男。被告:汉中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巴县物业管理中心,公司地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城北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喻治明、汉中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对被告喻治明、汉中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鑫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开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