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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鑫与喻治明、汉中佳和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喻治明,汉中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巴县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59号原告:李鑫,男。被告:喻治明,男。被告:汉中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巴县物业管理中心,公司地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城北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喻治明、汉中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对被告喻治明、汉中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鑫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开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