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龙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黄龙,男,生于1988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并处没收黄龙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上查询向银行、工商、车管等单位发出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在当地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黄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黄龙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兵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