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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志刚与陈继平、余月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刚,陈继平,余月娥,陈燕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志刚,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陈继平,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余月娥,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陈燕元,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执行彭志刚与陈继平、余月娥、陈燕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继平、余月娥、陈燕元均下落不明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