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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某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台台长。关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经自愿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现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鲁南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郑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