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陈敏福、宋来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陈敏福,宋来琴,杨积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6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8541894098(1-1)。主要负责人:储维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龙,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陈敏福,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宋来琴,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杨积月,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告陈敏福、宋来琴、杨积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