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继霞与李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继霞,李波,魏秀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霞,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系王继霞之夫),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波,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秀青,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再审申请人王继霞因与被申请人李波、魏秀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4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继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