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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继霞与李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继霞,李波,魏秀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霞,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系王继霞之夫),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波,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秀青,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再审申请人王继霞因与被申请人李波、魏秀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4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继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