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军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军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316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乌兰小区A2一层。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军胜,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军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荣琴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胡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