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振兴林业有限公司与谢富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振兴林业有限公司,谢富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92号原告:井冈山市振兴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富海。原告井冈山市振兴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富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井冈山市振兴林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振兴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振兴林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55元,减半收取1015.3元,由原告井冈山市振兴林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祖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