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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严勇与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勇,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勇,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多伦国际C29号门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铁军,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上诉人严勇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上诉人严勇在收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陈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