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毕××与被告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016号原告:毕××。被告: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毕××与被告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