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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毕××与被告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016号原告:毕××。被告: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毕××与被告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