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督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庆顺申请支付令督促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庆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782民督52号申请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黄共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庆顺,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申请人按约定完成物业服务,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给付物业服务费。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欠费告知单》等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于庆顺给付申请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2017年2月28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356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庆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2017年2月28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356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于庆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世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