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桂0804执保34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本院因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与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的(2017)桂0804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了避免被告擅自处分财产,有利于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所有的留存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因与其配偶共有的房屋被拍卖后其所占份额的应得款项146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