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富顺县升永机砖厂申请执行四川华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升永机砖厂,四川华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升永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程升永,厂长。被执行人四川华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富顺县某局有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富顺县某局,关于富顺县某工程的工程款40036.00元(一审已冻结)予以提取,并扣划至富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